(一)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继续教育活动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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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继续教育活动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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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 《河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 规定,企事业单位等未从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公需科目、专业科目费用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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