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人民法院作出的下列裁定中,当事人-2021年证券从业资格考试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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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人民法院作出的下列裁定中,当事人可以提出上诉的有()。

A、不予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

B、驳回破产申请的裁定

C、破产宣告的裁定

D、破产程序终结的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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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解析:可以上诉的裁定包括:不予受理、驳回申请/起诉、管辖权异议;其中管辖权异议裁定在破产程序中较为少见。

根据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具有透支功能的有()。

A、预付卡

B、借记卡

C、贷记卡

D、准贷记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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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解析:(1)选项A:预付卡不具有透支功能;(2)选项B:借记卡不具备透支功能;(3)选项D:准贷记卡持卡人须先按发卡银行要求交存一定金额的备用金,当备用金账户余额不足支付时,可在发卡银行规定的信用额度内透支。

人民法院受理了债权人甲公司对A公司提出的破产清算申请,并依法公告;在债权申报期内,下列各项做法符合企业破产法律制度规定的有()。

A、债权人乙公司向人民法院申请对A公司进行重整

B、债务人A公司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

C、债务人A公司向人民法院申请与债权人和解

D、出资人丙公司向人民法院申请与债权人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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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解析:(1)选项AB:债权人申请破产清算,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破产前,债务人、10%以上的出资人、其他债权人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2)选项CD:和解申请只能由债务人提出,债权人申请破产清算的,债务人可以在人民法院受理后、宣告破产之前提出和解申请。

甲公司为了支付货款,签发了一张以本市的乙银行为付款人、以丙公司为收款人的转账支票,丙公司随即将支票背书转让给丁公司,丁公司又将支票背书转让给戊公司。戊公司在出票日之后的第14天向乙银行提示付款遭到拒绝。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选项中,戊公司不得行使追索权的有()。

A、甲公司

B、乙银行

C、丙公司

D、丁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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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解析:(1)选项B:支票的付款人不是票据债务人,不被列为追索对象;(2)选项CD:由于戊公司逾期提示付款,丧失对出票人之外的前手(丁公司和丙公司)的追索权。

王某是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13年10月9日,人民法院裁定受理了债权人对甲公司提出的破产清算申请,现破产案件仍在进行中。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A、王某应当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甲公司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B、王某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到外地参加注册会计师考试

C、王某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到乙公司担任财务经理

D、债权人会议有权要求王某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询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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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解析:选项C:王某不得(法律未授权法院许可)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甲股份有限公司发生的下列事项中,属于重大事件,应当提交临时报告的有()。

A、公司董事长发生变动

B、公司监事会主席发生变动

C、公司总经理发生变动

D、公司财务总监发生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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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解析:公司董事(董事长首先是一名董事,选项A正确)、1/3以上监事(选项B错误)或者经理(选项C正确,选项D错误)发生变动属于重大事件。

根据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有关免息还款期的表述中,符合规定的有()。

A、贷记卡持卡人选择最低还款额方式或者超过发卡银行批准的信用额度用卡时,不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

B、贷记卡持卡人支取现金、准贷记卡透支,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和最低还款额待遇

C、免息还款期最长为90天

D、银行记账日至发卡银行规定的到期还款日之间为免息还款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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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解析:持卡人选择最低还款额方式或者超过信用额度用卡时,不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自银行记账日起计算透支利息。选项A正确。贷记卡支取现金、准贷记卡透支,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和最低还款额待遇,应当自记账日起计算透支利息。选项B正确。免息还款期,记账日至到期还款日之间,最长60天;选项D正确,选项C错误。

2013年9月,债权人甲公司对债务人乙公司提出破产申请。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A、甲公司应提交乙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证据

B、甲公司应提交乙公司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证据

C、乙公司就甲公司的破产申请,在收到法院通知之日起7日内可向法院提出异议

D、如乙公司对甲公司所负债务存在连带保证人,则乙公司可以该保证人具有清偿能力为由,主张其不具备破产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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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解析:(1)选项AB:债权人申请破产的,应当证明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不需要证明债务人资不抵债;(2)选项C:债务人对债权人提出的破产申请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7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并提交相关的证据材料;(3)选项D:相关当事人以对债务人的债务负有连带责任的人未丧失清偿能力为由,主张债务人不具备破产原因的,人民法院应不予支持。

甲公司为了支付货款,签发了一张以本市的乙银行为付款人、以丙公司为收款人的转账支票。丙公司在出票日之后的第14天向乙银行提示付款遭到拒绝。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有()。

A、如果甲公司在乙银行的存款足以支付支票金额,乙银行应当足额付款

B、乙银行可以拒绝付款

C、乙银行应当无条件付款

D、如果乙银行拒绝付款,甲公司仍应承担票据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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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解析:支票的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0日内提示付款,超过提示付款期限的,付款人可以不予付款;但出票人仍应当对持票人承担票据责任。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买卖合同后,为了支付价款,甲公司签发了一张以乙公司为收款人的银行承兑汇票,公司财务经理签字,并加盖了公司的合同专用章。承兑人丙银行的代理人签字并加盖了银行的汇票专用章。乙公司背书转让给丁公司后,丁公司在票据到期时向丙银行请求付款。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错误的有()。

A、丙银行应当拒绝付款

B、丙银行无权拒绝付款

C、如果丙银行拒绝付款,丁公司可以向甲公司行使追索权

D、如果丙银行拒绝付款,丁公司可以向乙公司行使追索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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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解析:出票人甲公司的签章不符合规定,票据无效,持票人丁公司不享有票据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只能向乙公司行使与基础关系有关的权利。